公诉变更权一般包括撤回起诉、追加起诉、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等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既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原起诉决定的修正,也是对警察侦查和法院审判的双重制约。
[6]人民在服从最高政权的时候,无疑应该把一些财物交给他,使它能够富有成效地为人民的幸福出力。Fechner认为,事物本质是事物有意义的内涵,它意味着与社会关系现存的实际关联以及在其中所肯有的意义内涵。
3.在公法金钱给付义务中,国家虽居于上位地位,但亦受到较严格的拘束:(1)租税请求权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时,始有纳税之法律效果产生。[34]这种国家本位理论导向下的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完成税收计划为根本,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和强制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社会契约理论是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理论,从古希腊智者学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安提丰较早地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以来,此后社会契约理论一直绵延不绝,甚至在黑暗的中世纪,社会契约理论借助上帝而变换了其自身证存的方式。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至少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为曼瑟·奥尔森所描述的强盗模式,这种税的逻辑特征是抢,{1}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许多社会所奉行的正是这种强盗模式。[24]因此,税收债务关系说强调税收基于契约而产生,使税收挣脱了权力关系的牢笼,纳税人也摆脱了传统只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义务人身份,成为享有权利的税款缴纳人。
由于债务关系说主张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与人民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具有对等地位,故强调设立救济程序以保护纳税者的权益。这些以掠夺为职业的人发现,与对掠夺对象加以一次性毁灭相比,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定期强征保护费更为有利可图,这就是著名的流寇转坐寇理论。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与社会转型的加快,诸多社会矛盾逐步激化和显现,信访量居高不下,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发生。
{20}于川、田文利:《信访制度改革新思路》,《廊访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信访制度有着丰富的法文化内涵,作为特殊的救济方式曾发挥过独特的历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信访制度的研究现状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和完善,有关信访制度的学术研究成果就不断涌现,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的信访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相关的研究也更加普遍展开。【摘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一直发挥着法治参与、权利救济、纠纷化解的功能。
所以这种在封建社会积淀下来的清官情结,不可能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迅速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会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选择,强有力地抵制着人们法律意识地增强。将行政复议与监察结合起来,职能重点转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责任人的监察监督。
为此,村民们多次上访,要求追回属于村民的钱。文章旨在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引入案例分析我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困境并得出相关完善的具体措施。要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任何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6}于立深:《建构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法制日报》2004年3月4日。
二是有助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使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他人利益。但调查权与监察专员机构的调查权相比,有着本质区别。为了尽快的息访,各级信访部门花钱买太平或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一再向信访人倾斜,但是只要不能满足信访人的要求,信访就持续下去。公民信访不信法既促使了信访洪峰的出现,也是导致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存在的主要原因。
兰山区院通过联席会得知,该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孙士安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子死亡原因(心脏病)的鉴定结论,多次到省政府、北京天安门喊冤叫屈。甚至当事人的信访件在信访机构就会停留很长时间才被移交至有权处理的单位,因此有些信访人寄出去的信件如石沉大海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些原本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案件涌入信访渠道,给本来就非常拥挤的信访通道造成进一步的压力,影响信访通道功能的正常发挥。在实行监察专员制度的国家,如瑞典,调查权是监察专员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监察专员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
但实践中由于制度未对立案条件做出刚性规定,在大量的信访事项远远超出了信访机构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少量事项立案查处,而这个选择主要依靠领导批示。在现代社会,被人类经验认可的主流权利救济制度是司法中心主义下的诉权模式,它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权利救济获得普遍性和终极性解决的机制。在此种形势下,现行信访制度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信访制度的研究引起了广泛关注。新的《信访条例》第6条赋予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它有监办权及建议和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力,但它本身并没有实际、直接权力处理信访事件,信访事件的处理权、决定权仍在各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领导手中。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或多或少地总是要受到各种势力,特别是各种权力机关的干扰。法治总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和缺陷,适当的人治就像英国的衡平法一样,适用得当,可以缓和法治过分僵硬。
在当前信访活动中存在着的种种复杂现象就与民众心里遗留的这种信访不信法的意识有很大关系。{10}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和具体的实践里都存在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信访制度应该废除。对那些经过三级程序认定信访事项合情不合理的信访,可以从社会救助等角度进行解决,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息访工作。
由于缺少权威性的统一归口管理及领导机构,信访机构之间缺少横向的联系与制约以及纵向的命令与服从,这样一个庞杂的信访工作机构很难有效运转。{19}刘永华:《信访制度的法治思考团》,《浙江人大》2004年第2期。
那么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是否可以理解为受理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呢?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信访量的激增,而解决率却又非常低。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责任单位的责任,使其更好地站在第一线,协助政府处理大量的信访问题。本文认为克服信访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应坚持信访制度改革,使其不断完善,融入到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去,逐步实现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化信访制度。4.缺乏科学的信访终结机制。
制定专门法规受理程序,做到:1.明确受理范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宏观上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部分人的利益,它不能表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管这一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国家机关。
{7}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如果遭到拒绝,监察专员就可以向议会委员会提出有关报告,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加以公布,从而给那些拒绝配合调查的人以巨大压力。
因此要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建构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确立司法的最高权利救济的权威。(二)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不断增多,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增多,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要本着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继续将信访置于适当位置,从完善国家整个解决纠纷机制的高度来改革、改进信访,通过渐进的方式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树立司法的裁判权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使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常法治轨道。信访制度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还能不能存在,会不会走向终结,而是还需要加强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转变。信访机关首先应当拥有充分的调查权。将原来分散在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都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现实生活中信访洪峰的出现、信访问题的积累又促使我们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6}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因此进一步研究改革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人民群众所需所盼,也是信访工作的努力方向。从横向看,主要有政府、人大、法院和检察院四大块,各自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我们既不能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也不能完全否定信访制度在现阶段的作用。